1.電纜宜敷設在河床穩定、流速較緩、岸邊不易被沖刷、海底無石山或沉船等障礙、少有沉錨和拖網漁船活動的水域。
2.電纜不宜敷設在碼頭、渡口、水工構筑物附近、且不宜敷設在疏浚挖泥區和規劃注港地帶。
3.水平電纜不得懸空于水中,應埋置于水底。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機械力損傷的水域,電纜應埋置于水底適當深度的溝槽中,并應加以穩固覆蓋保護;淺水區埋深不宜小于0.5m,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。
水下電纜嚴禁交叉、重疊。相鄰的電纜應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,且應符合下列規定;
1.主航道內,電纜間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.2倍。引至岸邊間距可適當縮小。
2.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過1m/s的小河中,同回路單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0.5m,不同回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5m。
3.除上述情況外,應按水的流速和電纜埋深等因素確定。
4.水下的電纜與工業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,不宜小于50m;受條件限制時,不得小于15m。
5.水下電纜引至岸上的區段,應采取適合敷設條件的防護措施,且應符合下列規定;
6.岸邊未穩定時,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設以預留適當備用長度的電纜。
7.水下電纜的兩岸,應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。